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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邦荣贸易有限公司、柯祥华、陶世先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7:19: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332 

 

重庆邦荣贸易有限公司、柯祥华、陶世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邦荣贸易有限公司、柯敬陶、柯祥华、陶世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3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范围内,对柯敬陶提供的质押物即柯敬陶持有的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渝直)股质登记设字[2014]195155}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柯敬陶对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重庆市涪陵区三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6)渝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3页第一段“案件受理费199 042元,由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99 04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204 042元,由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