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631号
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内欠息16 277.4元;
二、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罚息(以1700万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以2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1.7%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复利(分别以借款期内的欠息、罚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利随本清;四、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354700元;五、被告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对被告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