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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义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7:16:4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终336

王前义:

上诉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王前义、罗建、陈艺飞、刘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