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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昌荣、陶遵祥、陈朝亮、杨讴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7:12:3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15

 

重庆首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昌荣、陶遵祥、陈朝亮、杨讴

本院已受理林丹颖诉彭焕良及以上第三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