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15号
重庆首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昌荣、陶遵祥、陈朝亮、杨讴:
本院已受理林丹颖诉彭焕良及以上第三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