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终334号
陈成:
上诉人陈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欧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