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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宏伟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7:10: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终2258

霍宏伟: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建伟、原审被告霍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2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五建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