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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屹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钟屹、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25 18:07: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初83

重庆屹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钟屹、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诉你201701民初8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重庆屹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26494086.59元;2、请求判令重庆屹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请求判令钟屹、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97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