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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被执行人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送达公告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05-24 17:38:43 打印 字号: | |

关于将被执行人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

送达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之一张荻佩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86号等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7519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为天元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房屋买卖、建筑工程施工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法院网站上公布和在“欧怡廊桥水岸”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附:《决定书》。

注:此公告张贴在“欧怡廊桥水岸”小区,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登载(网址:www.cqyzfy.gov.cn)。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0一七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2013)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86号等

 

申请执行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新村三横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略)

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三梁街道竞芒芳园公寓2-1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之一张荻佩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一七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