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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联案件管理的思考
作者:李亚彬  发布时间:2017-05-24 16:02:34 打印 字号: | |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个及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同一的,或者涉案的财产与另案存在着牵连等情形。对执行关联案件需要进行有效管理,才能达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关联案件存在的情形

  人的关联。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相同;二是互为当事人,前一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后一案件中是被执行人,而后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前一案件的被执行人。

  物的关联。存于房地分别查封的情况。前一案件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一案件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坐落范围内的土地。

  强制措施的关联。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查封权和抵押权并存一个标的物上,可称之为准强制措施的关联(抵押权非强制措施);二是查封权和查封权并存在一个标的物上,即轮候查封。

  二、管理关联案件的建议

  为将关联案件执行“碎片化”的问题降至最低,应当建立一个规则进行管理,管理的根本是合并执行,管理的关键则是科学的合并规则。

  一是法定原则,即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如在抵押权与查封权竞合的场合,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来办理,经由一定程序首封法院案件便并至抵押权法院。在具备破产条件的关联案件中,则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案件统一移送至中级法院,这是级别管辖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在具体处理上,可由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先将案件合并至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再由中院执行部门向破产审判部门移送,即“先合并后移送”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同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沟通起来更便捷和顺畅,二是能够有效避免下级法院的执行部门向上级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移送案件遭受“闭门羹”的窘境。

  二是熟悉原则,即以对案件的掌控程度为标准。哪一法院哪一办案人对案件的情况熟悉的多就并至哪一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三是措施在先原则,即以强制措施的先后为标准。已经对涉案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甚至是已经开始了评估拍卖,就将案件并至该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立案在先原则,即以立案时间为标准。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将后立案的有关联关系的案件合并至先立案的法院。

  五是“两个一”原则,具备合并条件的关联案件应合并到一个法院的一个办案人,即合并应彻底和到位,降低关联案件的负面效应。

  六是自由裁量原则,即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可根据以上诸因素综合衡量之后作出决定,决定权应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来行使。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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