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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四种误区 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17-05-24 16:01:18 打印 字号: | |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陆续报道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但总的说来,普遍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偏低的现实,造成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地保护。笔者认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当务之急是消除四种误区。

  误区一——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激起施暴者的报复,加剧双方的矛盾。这种认识在于把家庭暴力纳入家务事的范畴。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故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应及时出警、人民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时应及时受理,依法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只有在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约束时,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未损害施暴者的利益。从全国范围相关报道看,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及时疏导与说服教育,施暴者没有违反保护令再次施暴的情形出现,故该种错误认识应予以消除。

  误区二——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意味着家庭暴力的客观存在,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认定标准,只要一方坚持离婚,法院应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由此造成更多的婚姻家庭解体,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这种认识在于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混为一谈,实际上,双方各自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由婚姻法规定,诉讼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由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适用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进一步明确为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仅从暴力的手段、方式、方法上进行规定,没有规定以一定的损害后果为要件。可见,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其内涵与外延是有明显差异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均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曾遭受家庭暴力,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没有消除;二是虽未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是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见,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而不是重在对家庭暴力的确认。认定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给被告答辩期和举证期,需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证实被申请人有施暴行为或者被申请人虽无施暴行为但存在施行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二者对证据规则和证明要求各不相同,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是否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误区三——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意味着家庭暴力已经形成,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应当慎重和从严把握。这种认识在于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与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害赔偿条件混为一谈,实际上,双方各自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重点关注曾经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目前再次家暴的风险依然没有消除,或者虽然家庭暴力没有实际发生但情况突变,存在着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总之,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并非对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确认,只有在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规定时,才存在罚款、拘留等惩罚性措施。对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害赔偿,重点关注的是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害后果和精神损害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关注的是行为,重在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关注的是后果,重在损失填补。同理从适用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要求、能否上诉等,二者的要求均是不同的。所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涉家暴案件与是否给予损害赔偿,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误区四——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有效执行。首先,从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尚没有哪一个法院披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效果不好,几乎都认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者慑于法律威严,没有再次施暴的情况发生。其次,只要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耐心的说服教育,绝大多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为极少数。再次,对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只要把握三方面的要点即可以从容面对:1.与公安派出所保持沟通,相互配合,第一时间出警尤为关键;2.与基层社会组织紧密联系,时时防范和监督,随时掌握双方的动态,可做到心中有数;3.主动回访与跟踪疏导相结合,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现实困难,解开其心中积聚的隔阂,让施暴者没有施暴的理由和借口;4.对主观恶性深拒不悔改的施暴者,给予坚决的打击,决不手软,或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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