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终9190号
陆德志:
本院受理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民终9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858号民事判决。二、陆德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611 894元及违约金(以1 611 894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9 930元,由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陆德志承担17 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 930元,由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陆德志承担17 930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