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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22 17:30: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52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831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52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