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39号
石红光:
本院受理陈勇与程熙龙、刘海彬、石红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77号民事判决;二、判决陈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熙龙、刘海彬、石红光违约金891.62元;三、驳回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程熙龙承担5000元,陈勇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陈勇负担50元,程熙龙负担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