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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7 17:29: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2320

 

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龙与被上诉人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720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