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2320号
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龙与被上诉人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2320号
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龙与被上诉人王五营、李刚、洪晓芸、李娜、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