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8号
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
本院受理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5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张久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2. 判令原告对被告杜海洋出资的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48.43%股权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对被告张久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9月6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