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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6 17:27:4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78

 

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

本院受理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5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张久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2. 判令原告对被告杜海洋出资的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48.43%股权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对被告张久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96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5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