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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7-05-16 17:24:0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渝01民再42

 

重庆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陈康秀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8号民事判决未漏列诉讼主体,陈康秀的申诉理由以及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故对原生效判决予以了维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