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1号
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月华、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毓伟、付开凤、贾进:
本院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7)渝01民初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1、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2、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1月21日所欠的借款利息及从2017年1月22日起的借款逾期利息;3、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4、针对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原告就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的相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针对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原告就付月华提供给原告的相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6、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月华、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毓伟、付开凤、贾进对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重庆因诺惟信商贸有限公司、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月华、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毓伟、付开凤、贾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前财产保全费等)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9月6日15时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