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09号
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左敏、李澜: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50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画中画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中画公司”)偿还所欠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担保公司”)代偿款21024180.27元;2、判令被告画中画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6561.9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9973.92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 78710.9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7144.44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 8433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7144.4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433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90966.8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2020661.6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3058827.8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5255521.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并以担保贷款金额的10%为限,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画中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万元;4、判令被告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浩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澜、左敏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4-1(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4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4-2(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4-3(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739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1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797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2-2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2字第02522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57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4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1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1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2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16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3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1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4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5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5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29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6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4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7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6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68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37号),位于静园路47-83号龙湖旅游市场一期A幢第2层70号(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68040号)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七名被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