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31号
安倡学: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63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57697号商标的假冒五粮液春酒品;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重庆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万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