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93号
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朱鹤鸣: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15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