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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2 17:16: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7)渝01民初454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81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