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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张君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2 17:09:3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013

 

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47233.33元并以22147233.33元为基数,从20167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张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51.99元,由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张君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5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