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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联、谢勇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2 17:03: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

 

王联、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诉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敏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及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5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