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字第117号
周庆、袁微、王薇、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立鑫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怡伶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袁微、王薇、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立鑫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怡伶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判决,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上诉人承认(2016)渝01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中代偿本金2700万多、利息828000元,请求对其中的罚息10540.96元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