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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钢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袁胜祥、袁胜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1 17:43: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97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钢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袁胜祥、袁胜安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钢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袁胜祥、袁胜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81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