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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壮林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1 17:42: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50

 

陈壮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陈壮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8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