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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汪永兴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1 17:26: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45

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汪永兴: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汪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819219.42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拖欠的货款34819219.42元为基数,自20168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110日为685793.54元);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汪永兴对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各被告连带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8229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