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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劲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0 17:39: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渝01民初424

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劲: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王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0日作出(2016)渝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不支持2015521日当日的罚息17562.7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51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