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17号
重庆展拓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单位及重庆霄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微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远翅塑料有限公司、吕凤尕、韩希、张孝强、龚家洪、辜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重庆霄驰实业有限公司、张孝强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均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减少偿还借款本金224万元;2.上诉人按减少的本金相应金额比例承担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