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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强、刘爱琴、陈建云、王东、陈明文、李佳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10 17:35: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779

 

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强、刘爱琴、陈建云、王东、陈明文、李佳: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强、刘爱琴、陈建云、王东、陈明文、李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51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