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62号
钟安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国诉你(2017)渝01民初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2.判令被告从2016年10月31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截止2016年12月1日,利息暂计17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