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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恩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孟表、申柯、彭婧一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5-08 17:34: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74

 

重庆鸿恩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孟表、申柯、彭婧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1213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7425日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二审上诉费用及被上诉方律师费由被上诉方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5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