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52号
刘世容、邓蜀国:
本院受理原告牟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刘世容、邓蜀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牟彤偿还借款本金46.116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以46.116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付至还清日止,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刘世容、邓蜀国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