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刘世容、邓蜀国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5-08 17:32: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952

 

刘世容、邓蜀国:

本院受理原告牟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刘世容、邓蜀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牟彤偿还借款本金46.116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91日起以46.116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付至还清日止,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刘世容、邓蜀国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5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