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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亮、何军、贺娟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5-08 17:26: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60

向亮、何军、贺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娅诉你们、谭亮、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谭亮、何军、向亮、贺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刘忠娅借款本金4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1030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9760元,由被告谭亮、何军、向亮、贺娟共同承担,鉴定费用20000元由被告柯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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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