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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恋、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江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05 17:08: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22

 

吴恋、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现已予以纠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75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