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26号
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星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民初426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具体为:①截止2017年2月6日,未付利息930974.79元,复利4993.14元;②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③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本息偿清时止,以截止2017年2月7日产生的利息,即930974.79元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④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本息偿清时止,在此期间产生的未付罚息应计收的复利,即先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加50%计算出罚息,再以该部分未付的罚息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加50%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原告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199号,权利证书为209房地证2013字第27208的宗地上的1号楼的66套房屋(用途为住宅,详见附件1)及其占用土地、权利证书号为渝(2016)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147934号的宗地上的16、17号楼的117套房屋(用途为住宅,详见附件2)及权利证书号为渝(2016)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147941号、渝(2016)铜梁区不动产权第000147947号的土地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