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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03 17:26: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162

 

上海合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重庆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合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29338985.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761625.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8159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