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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02 17:47: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65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

本院受理郑明川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