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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02 17:45: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3554

 

李琦、蒋红兵、马俊国、蔡文英、杨智勇、刘晓东、重庆华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富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李琦、蒋红兵、马俊国、蔡文英、杨智勇、刘晓东、重庆华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富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丰兴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聚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771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