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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劲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5-02 17:44: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渝01民初424

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劲: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王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立即清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5 965 247.43元,并支付从2015521日至2016428日止的罚息8 957 881.44元,共计64 923 128.87元。二、被告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立即清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6428日起至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55 965 247.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重庆市鑫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79 850元。四、被告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劲就前述第一至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5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