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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高方明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7-04-28 18:06: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548

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高方明: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高方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17)01民初54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