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28 18:04: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431

 

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本金44 640 000元,支付截止2016517日的信托收益4 942 565.26元、信托报酬910 472.55元、管理人管理费173 423.34元和资金保管费130 067.5元;二、被告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51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下列款项:以297.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C1类信托收益和以4166.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计算的C2类信托收益、以446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的信托报酬、以446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4%计算的管理费、以446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计算的保管费以及以前述所欠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管理费、保管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每日0.4‰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三、被告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7万元;四、被告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