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70号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戴勇、张永莉: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戴勇、张永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5070万元、截至到2016年1月20日的尚欠利息564128.08元、复利2174.35元,并以借款本金50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付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案律师代理费449900元;三、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负1层3-2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22921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负1层3-1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22922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1-3-2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46492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2-4号(106房地证2010字第09686号)抵押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戴勇、张永莉对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381.01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305381.01元,由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戴勇、张永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