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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28 18:00: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916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任德文、李雪、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伽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辉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德文、被告李雪、被告李寒、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异议裁定书(驳回被告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讼费用由上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