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390号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已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42 674 210.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二、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三、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期内的担保费用315万元;四、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担保费用的违约金,利随本清;五、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对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9%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 721.35元,由原告负担5396.78元,由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9 324.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平、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