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088号
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鑫、庞娟、张谊生、刘兴容:
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鑫、庞娟、张谊生、刘兴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68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4.996338‰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止,再减去2185.4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996338‰、以36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25388‰,均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以7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结息日为每月第21日>分别按月利率4.996338‰、4.996338‰、5.125388‰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止,自2016年8月13日起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鑫、庞娟、张谊生、刘兴容对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云锦路2号7幢、8幢、11幢、12幢、13幢共计162套房屋(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49 5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4 576元,由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鑫、庞娟、张谊生、刘兴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