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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7-04-26 17:05:5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61

 

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盐重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预付货款3000万元;2.被告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6875274元;3.被告重庆仡天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重庆市工商联光彩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重庆纳兰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728日星期五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4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