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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21 17:47: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813

 

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未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5%月息计算,其中:从201499日起暂计算至201688日为690万元),利随本清。(详见诉请计算清单);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5%月息50%上浮后利息(即月息0.75%标准)计算支付的罚息部分(其中:201499日起暂计算至201688日为345万元),利随本清。(详见诉请计算清单);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旅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武隆县融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廷兵、苏丹、黄涛、陈敏对被告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72714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