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15号
李顺康、葛川梅:
本院受理重庆共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你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共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共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共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