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316号
四川佳邑鼎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荣县亿佳能煤业有限公司、李浩、陈渝安、徐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英诉被告四川佳邑鼎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荣县亿佳能煤业有限公司、李浩、陈渝安、徐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19日